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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清收与诉讼时效中断情况解析

2020/8/19

什么是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是一个大的一个概念,它是在会计科目当中的一个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19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除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



不良资产清收中的问题与对策


常见的这么几个问题:


1、管理层面环节多、机制不活、效率较低;


2、货币资金收回难;


3、抵贷资产接收和处置难;


4、依法维权难;


5、清收盘活手段单一;有关资料收集也较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1、统一思想,确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2、正确认识小组清收和上下结合,全行清收的关系;


3、采用效率高且务实的资产处置方法;


4、要不断创新清收盘活手段;


5、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采取多种有效手段,激发全行上下清收的积极性。



不良资产清算的关键点


从我们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当中的一些关键点来看的话,我们认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应该要重视三块:


第一是要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当中,你须要不断的去探寻解决方案的突破口。不良资产的清收,找到突破口至关重要。


第二就是你在处置的过程当中,要根据债务人的情况,不断的调整应对措施。


第三就是你要在处置的过程当中,还应该要继续做尽职调查的工作,要不断的去了解清收过程中的整个财产的变化状况。



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中断的情景


不良资产案件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通常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以催收通知书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期中断


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得到债务人的确认,这是不良资产案件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重要也是常见的方式。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通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良资产案件中,债权人提供一系列的催款通知书,从时间上延续下来,每一个三年的时效期间内,都有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相对于上述情形,在实践当中,催款通知书容易引起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形: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该催款通知书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正常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除非主动履行,否则便得不到法律强制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7号文《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的补救提供了很好的办法。这一解释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催款通知单上须有明确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债务人须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如果只是对帐单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书,没有催收内容,即使债务人有签字盖章,也不能引起时效中断。



2、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8号《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京开大道农行主张其行使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据是三份催款通知书。其与食品公司同时认可落款时间为1998年10月9日、2000年8月29日、2000年9月8日的三张空白催收通知单上食品公司的印章均是1998年加盖的,后两个时间是京开大道农行后来填写的。



因京开大道农行认可其未在该对应时间内向食品公司催收过欠款,应视为京开大道农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相对人食品公司知晓的方式行使过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同时,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故即使按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认为“食品公司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京开大道农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银行不能提前准备一些空白的催收通知书,让债务人在上面签字盖章。然后,银行再根据需要,后添上日期,以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以公证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债权人如果因种种原因,并不想立即起诉债务人的话,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可以证实债权人在某一时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只要提供了公证书,证明催收的事实,法院就应认定,无需债权人再提供其他证明,除非债务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了公证书的内容。



三、在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公告,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文)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发函[2002]3号)规定:为了较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因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数量大,债务形成时间久,债务人变化较大,加上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少,以登门催收或发特快专递的形式主张债权有难度,且债务人往往拒绝签字或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规定,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公告催收权,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逃债。笔者代理的几起案件,债务人代理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报纸催收公告不认可,认为单位仍然存在,债权人不应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且其未看到过报纸,公告不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其观点未被法院支持。



四、以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由于不良债权形成时间较长,部分银行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导致一些案件诉讼时效并不连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抗辩,法院很难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比较好的方式是采取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致使前面已经进行的时效消灭,时效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一些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这个规定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就原债务重新达成一个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要保证以后的时效连续,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方式,也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各地法院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也各有不同,导致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方面、系统的修订,对诉讼时效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丰富诉讼时效中断的内容,对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