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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的职务侵占罪

2020/8/20



关键词


自首 坦白



基本案情


章某于2013年8月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担任主办会计一职。章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将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大肆侵占公司资金,并将侵占的资金用于赌博、炒股、归还个人房贷、个人消费等,造成公司损失6426742.76元。


其中,2015年9月29日,其将B公司的645142.94元分红收入转至其个人账户内,据为已有,且未将该笔收入入公司账;2016年7月20日至12月23日,经多次转款,将B公司的分红收入65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内,据为已有,且未将该笔收入入公司账;2017年8月22日,将B公司的653325.24元分红收入转至其个人账户内,据为已有,且未将该笔收入入公司账;2017年11月1日,将C公司账户内的30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内,据为己有。截止2018年6月30日,章某从B公司、C公司向其个人账户或相关账户转入资金共计7279742.76元。



律师代理


中特曹振东律师接受被告人章某的委托后,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章某对公司的资金主观上是挪用而不是占有,其主观上是想偿还公司的资金,且其在被公司发现之前转回了853000元,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2、被告人章某是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6426742.76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章某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律师关于章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2、责令被告人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42674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