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24
受中特律所委托来到瑶海区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参与调解工作月余,一直从事的都是物业纠纷方面的案件调解。
而在今天调解过程中,正好省高院董院长一行来到瑶海区法院视察工作,有幸与董院长交流了十多分钟,在交流过程中可以看出,高层领导非常关注社区治理难点的问题。
在法院工作期间,从接触的上百起欲起诉案案由来看,物业纠纷在社区管理上是一大难题也是领导们十分重视的问题。
而在物业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情况较多的则是物业费缴纳的问题。基本都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按理说业主收房后享受物业服务交费天经地义不应该存在此问题,即使是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通过我们专业调解相对来说也比较容易解决,遗憾的是物业费矛盾纠纷不是这么简单。
从我和大多数被起诉业主交流中还是发现一个多年一直困扰房地产市场,进而影响后期物业管理的老问题依然存在,也就是纠纷之源—房屋质量。
业主说:我们几百万买的房子难道在乎一年几千块物业费?我家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品质没修好我就不交物业费。
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业主的这种方法真的是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下面我们就来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房屋质量一般是开发商责任,如果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时,而房屋质量与物业公司无关时,业主是不可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第8号)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承担的保修期是三到五年,超出三到五年之后非主体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质量后果,开发商是不承担维修后果,此时需要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根据建筑物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主体质量的质保期是建筑物设计寿命,主体质量导致的房屋质量责任归开发商承担后果。
所以当广大业主遇到类似的问题切忌盲目行事,我们得了解清楚对象后再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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