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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法律课堂—社会保险法律之养老金发放

2020/8/24

怎样做好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手段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重要条件。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退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展;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从参加之日起就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养老金。对于有特殊困难而不能到银行、邮局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养老金。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准备金和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怎么建立

各地区要认真周密地分析实行全额征缴、养老金社会发放后的基金收支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预筹必要的准备金。要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一般应以支付两个月养老金的基金积累水平作为预警线。当基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等措施,帮助支付困难的地区解决资金问题。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必需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应商地方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据实列支。


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发送。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项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发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两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查询服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工人退休、退职条件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如何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1)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2)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职退休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

(3)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工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并且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能退休、退职。劳动鉴定委员要按鉴定标准,认真做好鉴定工作。


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的出生日期如何认定

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时,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

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团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酌情高于国家5%至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下述人员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异退休待遇:

(1)获得朝鲜政府或军团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但获得朝鲜勋章的例外。

(2)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但获得勋章和立功的人员除外。

(3)曾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工人(包括1950年、1956年、1959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退休时也可以享受提供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4)1965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工人,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但是,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按照《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职的,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从事哪些工种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的工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2款规定办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以上所说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等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986—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规定办理。


提前退休工种中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提前退休工种中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二氧化硫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

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工种的做法;对有的有毒危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造、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类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